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第二卷、第四卷中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部分所占分值共为36分。其命题特点和分值的具体分布为:行政诉讼法占67%,行政法总论占11%,行政复议法占14%,国家赔偿法占8%。试题注重考查考生分析和灵活运用的能力,考题理论联系实际,题目的设置水准高于往年。
2003年,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所占分值比重将维持在36分左右。行政诉讼法依然会是考核的重点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共98条,操作性很强,是行政诉讼法在审判实践中具体运用的发展、完善。考生要加以注意。考题的设置将更加注重理论联系实际,注重对法条和司法解释运用的考核,而不是对法条和司法解释自身的考核。
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部分需要掌握的法律有行政诉讼法、行政复议法、行政处罚法、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的适用意见和解释。下面我们就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备考方法和难点重点加以阐述。相比于民法等部门法,行政法较为难以理解。就司法考试的特点而言,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基本可以分为:行政主体、行政行为、行政诉讼、行政复议与国家赔偿五个部分。
第一部分:行政主体
首先需要把握的是行政主体的概念。近几年,行政法学开始用行政主体概念取代了行政机关、行政组织的提法。行政主体理论在行政法学中具有奠基性的地位,它是理解全部行政法的基础与前提,是历年命题的重点。对于行政主体的概念没有必要死记硬背,关键是要把握它的几个要素。作为行政主体必须享有行政职权。必须要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活动。作为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实施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的组织。
这三个要素也是我们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的三个标准,简单地归纳,所谓行政主体,就是行政职权的享有者、行政活动的实施者、行政责任的承担者,三者合一,就是行政主体。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至少有以下三点区别: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,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,成为行政主体的并不限于行政机关。
需要注意区别的概念主要有: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、授权与委托、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、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、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、行政机关与相关组织、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、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。
第二部分:行政行为
在司法考试中,明确行政行为的概念是一个前提性问题,我国行政诉讼范围的确定是以行政行为为前提的。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。行政行为的分类: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、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、应申请的行为和依职权的行为、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、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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